安徽长丰房屋产权违规变更登记房管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魏斌 黄友章
据《人民法院报》 公司将自有房屋出售给本单位职工杜某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书,但原先居住在此屋的本单位职工朱某却毫不知情。7月31日,安徽省长丰县法院撤销了该县房产管理局为杜某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4年12月20日,长丰县食品公司将原单位职工朱某等人居住的三间房屋转让给杜某,并收取了杜某66000元。2006年12月12日该公司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杜某在交纳了购房契税和相关费用后,于今年1月10日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该局经审查为其办理了变更登记并颁发了房地产权证。此后,杜某为了使朱某搬出房屋,便以朱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朱某得知后认为,房产管理部门为其颁证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的,买卖双方应当依照规定同时到房地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凭有效身份证件签署有关文书。而被告长丰县房产管理局在为杜某办理房地产权过户登记时,仅凭杜某一人提供的由他人签名的文书,亦未对签名的真假进行实质性审查,便为其办理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